正北方網訊(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白忠義)10月14日,磴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網絡保險合同糾紛案,被告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某理賠款及案件受理費35650元。
2018年6月,原告王某的母親生前通過手機支付的方式,在網絡上購買了被告新保險公司的一份意外保險並簽訂保險合同,約定意外身故保險責任限額60000元,同時約定了保險期間、保險事故、免責事由等內容。同年10月28日早上,原告王某的母親在自家上三輪車時摔倒,呼吸困難死亡,當地醫院診斷為死亡原因不明。原告王某及其近親屬在安葬死者後,以自己母親與新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、保險公司應當給付保險理賠金為由,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,故於2019年8月訴訟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新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。
經磴口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,原告王某的母親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並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案涉保險合同合法、有效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原告王某的母親不明原因死亡,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,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新保險公司報案,新保險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對事故進行勘驗,雙方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認定均有一定過錯,依法應當減輕各自對方承擔的責任。基於上述的理由和觀點,案件承辦人採取分別調解、以案釋法等辦法,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,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。